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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特色

哈尔滨顺迈学校党建制度

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发布日期:2016/10/30    浏览量:1309    字号:【 | |

  为了切实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扩大民主监督范围,进一步增强发展党员工作透明度,严把“入口关”,特制定此制度。

  1、公示的对象和内容。公示对象为各党支部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积极分子,公示内容为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籍贯、学历(职称)、现任职务、培养考察等基本情况。

  2、公示范围和期限。公示范围一般以公示对象所在单位或部门为主,必要时,也可以扩大到公示对象原工作单位以及与公示对象有密切联系的单位。公示一般采用张贴公告的方式进行。各党支部要在召开支部大会前,在单位或其它醒目位置对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从公示之日起以7天为限。在公示期限内,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映。

  3、公示受理单位。公示对象所在的党支部或党委为公示反映问题的受理单位,区委组织员办公室为受理单位的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单位在公示期内要指派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并将反映情况归纳整理,形成公示情况记录,对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要由所在党支部或党委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4、公示结果处理。公示结束后,群众对公示对象无不良反映的,按有关程序发展;对群众有反映的,经调查核实后,如反映的问题失实或问题轻微,符合发展条件的,按有关程序发展;调查核实后确实有问题的,对不具备或暂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不予发展或暂缓发展;对问题严重或触犯法律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5、公示责任。公示期间,一经发现有问题反映,党支部或党委要在短时间内(一般不超过10天)认真调查处理,如发现违反组织原则或弄虚作假的党务干部,一经发现,严肃查处,问题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反映人所反映的问题事实不清或道听途说,没有出处和依据的,不予核实,对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一经查实,视情节给子相应处理。

  6、区委组织员办公室设“公示制”监督举报电话,电话号码为:57328222,各基层党委和党支部也要设立“公示制”受理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中共哈尔滨顺迈学校工作委员会

  2016年10月30日

  为了切实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扩大民主监督范围,进一步增强发展党员工作透明度,严把“入口关”,特制定此制度。

  1、公示的对象和内容。公示对象为各党支部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积极分子,公示内容为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籍贯、学历(职称)、现任职务、培养考察等基本情况。

  2、公示范围和期限。公示范围一般以公示对象所在单位或部门为主,必要时,也可以扩大到公示对象原工作单位以及与公示对象有密切联系的单位。公示一般采用张贴公告的方式进行。各党支部要在召开支部大会前,在单位或其它醒目位置对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从公示之日起以7天为限。在公示期限内,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映。

  3、公示受理单位。公示对象所在的党支部或党委为公示反映问题的受理单位,区委组织员办公室为受理单位的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单位在公示期内要指派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并将反映情况归纳整理,形成公示情况记录,对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要由所在党支部或党委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4、公示结果处理。公示结束后,群众对公示对象无不良反映的,按有关程序发展;对群众有反映的,经调查核实后,如反映的问题失实或问题轻微,符合发展条件的,按有关程序发展;调查核实后确实有问题的,对不具备或暂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不予发展或暂缓发展;对问题严重或触犯法律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5、公示责任。公示期间,一经发现有问题反映,党支部或党委要在短时间内(一般不超过10天)认真调查处理,如发现违反组织原则或弄虚作假的党务干部,一经发现,严肃查处,问题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反映人所反映的问题事实不清或道听途说,没有出处和依据的,不予核实,对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一经查实,视情节给子相应处理。

  6、区委组织员办公室设“公示制”监督举报电话,电话号码为:57328222,各基层党委和党支部也要设立“公示制”受理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中共哈尔滨顺迈学校工作委员会

  2016年10月30日

  为了切实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扩大民主监督范围,进一步增强发展党员工作透明度,严把“入口关”,特制定此制度。

  1、公示的对象和内容。公示对象为各党支部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积极分子,公示内容为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籍贯、学历(职称)、现任职务、培养考察等基本情况。

  2、公示范围和期限。公示范围一般以公示对象所在单位或部门为主,必要时,也可以扩大到公示对象原工作单位以及与公示对象有密切联系的单位。公示一般采用张贴公告的方式进行。各党支部要在召开支部大会前,在单位或其它醒目位置对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从公示之日起以7天为限。在公示期限内,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映。

  3、公示受理单位。公示对象所在的党支部或党委为公示反映问题的受理单位,区委组织员办公室为受理单位的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单位在公示期内要指派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并将反映情况归纳整理,形成公示情况记录,对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要由所在党支部或党委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4、公示结果处理。公示结束后,群众对公示对象无不良反映的,按有关程序发展;对群众有反映的,经调查核实后,如反映的问题失实或问题轻微,符合发展条件的,按有关程序发展;调查核实后确实有问题的,对不具备或暂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不予发展或暂缓发展;对问题严重或触犯法律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5、公示责任。公示期间,一经发现有问题反映,党支部或党委要在短时间内(一般不超过10天)认真调查处理,如发现违反组织原则或弄虚作假的党务干部,一经发现,严肃查处,问题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反映人所反映的问题事实不清或道听途说,没有出处和依据的,不予核实,对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一经查实,视情节给子相应处理。

  6、区委组织员办公室设“公示制”监督举报电话,电话号码为:57328222,各基层党委和党支部也要设立“公示制”受理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中共哈尔滨顺迈学校工作委员会

  2016年10月30日